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70号
| 来源-农业农村部 | 作者-农业农村部 | 2019-07-19

期、生产企业、生产企业地址、储存条件等;

8.对照物基本信息,包括通用名称、化学名称、外观、纯度、来源、批号、生产日期、有效日期、接收日期、储存条件、定值方法等。

(二)委托方和试验单位的情况:

1.委托方名称和地址;

2.所有涉及到的试验单位和试验场所的名称和地址;

3.试验项目负责人的姓名;

4.试验分项负责人姓名及其所承担的试验;

5.其他相关人员的姓名。

(三)试验开始时间和完成时间。

(四)质量保证声明:列出检查类型、检查内容、检查结果,以及将检查结果报告给试验单位负责人、试验项目负责人、试验分项负责人的日期,同时确认最终试验报告反映原始数据的程度。

(五)仪器、试剂、材料和方法:

1.所用的仪器、试剂、材料与方法;

2.参考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公认的国际组织试验准则和方法等。

(六)结果:

1.摘要;

2.试验计划中要求的所有信息和数据;

3.使用的统计软件、统计方法及统计分析结果;

4.对试验结果的生物学意义和试验计划偏离的影响进行详细讨论,依照现行标准给出关键因子和关键数据,做出评价结论。

(七)归档:归档的材料包括试验计划、被试物、对照物、标本、样本、原始数据、最终试验报告等,并说明保存场所。


第十一章 归档和保存


第三十八条 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保存:

(一)试验计划、原始数据、被试物、对照物、样本和标本的相关信息、最终试验报告以及主计划表;

(二)质量保证人员所有的检查记录;

(三)人员的资格、培训、经历和工作职责的记录,任命文件;

(四)仪器档案,包括购置、验收、维护、使用、检定/校准的记录与报告等;

(五)计算机系统的有效确认文件;

(六)所有版本标准操作规程及修订记录;

(七)环境监测记录;

(八)其他需要归档保存的资料。

第三十九条 任何试验材料的最后处理应有书面记录文件。被试物、对照物、标本及样本未到规定保存期而因某种原因需要处理时,应说明处理理由,并有书面记录文件。

第四十条 归档材料应当分类存储,以便于按顺序检索和查找。任何归档材料的最后处理应有书面记录文件。

第四十一条 只有试验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档案室,归档材料接收和借阅都应有记录。

第四十二条 如果试验单位或归档合同机构破产,且没有合法的继承人,则这些档案应当并入试验委托方的档案。


第十二章 附  则


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所用术语和定义如下:

(一)试验项目:是指在实验室或田间等环境中对某一被试物进行研究测定,获得其特性和有效性、安全性数据的一个或一组试验。

(二)试验场所:是指一个试验项目的某一阶段或多个阶段的试验地点。

(三)试验单位负责人:对试验单位的组织和职能具有管理权的人员。

(四)试验项目负责人(试验技术负责人):对试验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负全面责任的人员。

(五)试验分项负责人:是指在多场所试验中,代表试验项目负责人专门负责该试验中部分试验内容或阶段的人员。

(六)质量保证体系:是指独立于试验项目,旨在保证试验单位遵循质量管理规范的体系,包括组织、制度、人员。

(七)标准操作规程:描述如何进行试验操作或试验活动的文件化规程。

(八)主计划表:反映试验单位的试验进行情况、工作量及时间安排的信息总汇。

(九)短期试验:是指采用常规技术,在短时间内进行的试验项目。

(十)试验计划:是指规定试验目的和试验设计以及包括所有修订记录的文本文件。

(十一)试验体系:是指用于试验中生物的(一般包括试验生物及其特定生存条件)、化学的、物理的或者结合在一起的任何一个体系。

(十二)被试物(供试物):指试验项目中需要测试的农药样品。

(十三)对照物(参照物):指在试验中与被试物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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