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70号
| 来源-农业农村部 | 作者-农业农村部 | 2019-07-19

合”的,应在“检查记录”一栏中予以说明。

第九条 现场检查综合评审结果分为“合格”、“基本合格”和“不合格”。

第十条 所有单项评审结果为“符合”的,综合评审结果为“合格”。

第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,综合评审结果为“基本合格”:

(一)单项评审结果未出现“不符合”;

(二)关键项目的评审结果未出现“轻微缺陷”;

(三)单项评审结果为“轻微缺陷”的数量不超过评审试验范围项目总数的10%。

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综合评审结果为“不合格”:

(一)单项评审结果出现“不符合”;

(二)关键项目的评审结果出现“轻微缺陷”;

(三)单项评审结果为“轻微缺陷”的数量超过评审试验范围项目总数的10%;

(四)现场检查中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。

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提交《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偏离项目表》、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报告、检查记录本及相关证明材料等。

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综合评审结果为“基本合格”的,申请人可以根据农业部要求整改,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。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。

第十五条 检查组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,重点审查偏离项目是否得到纠正,原因分析是否合理,纠正措施是否得当,并能预防类似问题不再发生。

第十六条 检查组根据申请人整改完成情况,填写《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整改情况意见表》,形成整改审查报告。整改不到位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,现场检查结果为“不合格”。

第十七条 农业部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审,符合条件的,核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;不符合条件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
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。

附件:1.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资料审查意见表

   2.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偏离项目表

   3.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综合评审意见表

   4.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整改情况意见表

   5.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技术评审意见表

   6.农药登记试验范围和项目表

(以上附件略,详情请登录农业部网站)



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


第一章 总  则
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,规范农药登记试验行为,确保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、可靠性和真实性,保证农药登记评审工作的科学、有效,根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、《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规范。

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农药登记提供数据而进行的试验,包括产品化学、药效、毒理学、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。

第三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开展农药登记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。


第二章 组织和人员


第四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(以下简称“试验单位”)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,配备试验单位负责人、试验项目负责人(试验技术负责人)、质量保证人员、试验人员、档案管理员、样品管理员等。

第五条 试验单位负责人应当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取得法人授权的人员,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:

(一)全面负责试验单位的建设和组织管理,确保试验单位能够履行本规范;

(二)配备相应的设施、仪器设备、材料和人员,确保项目及时正常开展;

(三)建立档案管理制度,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,留存每位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、培训情况、经历和工作职责的记录;

(四)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,加强业务培训;

(五)组织制修订标准操作规程,保存所有版本及修订记录,确保按最新版本执行;

(六)设立质量保证部门,任命质量保证人员,并确保其履行职责;

(七)制定并及时更新试验主计划表,掌握各试验项目的进展,每个试验项目启动前任命试验项目负责人,在多场所试验中根据需要任命试验分项负责人;

(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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